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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Jan 24, 2024 0:54:59 GMT -5
姻相同的法律或补充制度:部分财产共有(第 1,640 条和 1725 条)。 让我们将部分共融制度应用于圣卡塔琳娜州法院违反良好法律所裁决的具体案件。 通过假设,假设在稳定联盟开始之后、合同签订之前,合作伙伴获得了某些房地产资产。在收购时,根据第 1725 条,所收购的资产变得共有,即成为共有的一部分。收购后,根据法律规定,该财产成为合作伙伴的财产(在社区系统中,而不是公寓)。 适用的规则是购买时已存在的规则,并且当时由于没有书面合同,因此适用部分共享制度。 2008年,双方通过合同同意,追溯采用的制度(回到稳定联盟的开始,仿佛是虚构的)是资产的完全分离。 由此产生的问题是:当资产被取得时,法律上它就变成了共有的,但合同却决定了已经共有的资产“变成了私有”。 应该指出的是,在合伙人之一收购时,该资产立即成为佃农的一部分,这就是为什么它事实上并入其资产的原因。 因此,它是一项既得权利。 合作伙伴将“失去”之前获得的佃农。那么,问题来了:因合同追溯而产生的“佃田损失”属于哪一法律范畴?是的,因为其中一位已经是佃农的同伴(以及在他的语言中具有一定宽大程度的共同所有者)由于追溯性而不再是佃农。 获得并纳入遗产的资产只有在通过合法交易(捐赠、交换、出售)转移、财产丢失(逆权占有、扣押和随后的裁决或拍卖)或以下情况下才不再是遗产的一部分:是放弃财产权。 由于是 电报数据库 意志导致了已经取得的佃农的丧失,所以仅仅承认“合同的溯及力”就会有两种假设,即:i)“溯及力”实际上是双方之间的捐赠伙伴; ii) “追溯力”实际上意味着放弃对货物的财产权。 事实上,该判决“接近”意志自治的理念,即赋予缔约方管理其利益的权力。 好吧。 i) “追溯”是指捐赠所获得的东西。 如果一方通过“追溯”选择“放弃佃农”,并且没有获得任何回报,那么理论上就存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获得的“佃农赠与”的合法交易。这本身是不可行的,因为在共享期间,佃农不能转让,因为它不是公寓(其中理想的部分被转让)。 此外,由于“追溯性”意味着在没有收到任何东西的情况下转让资产(animus donandi?),因此有必要征收有利于国家的转让税(这种税有时称为ITCMD或ITCD,具体取决于国家的情况)联合会)。然而。“溯及力”作为真实的捐赠,应遵守本合同的规则: 如果涉及价值超过最低工资 30 倍的财产(《刑法》第 108 条),则需要一份公共文书,否则将受到无效处罚; 它不能来自没有生活收入储备的所有资产(普遍捐赠),否则将无效(《刑法》第548条); 最后,如果捐赠者有必要的继承人,则必须遵守法律限制(《刑法》第 54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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