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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xyz2700 on Jan 28, 2024 22:26:57 GMT -5
将税务执法转向与被执行商业公司属于同一经济集团但未在主动债务证书中标识的法人实体,取决于是否存在忽视法人实体人格的事件。 该决定是高等法院第一合议庭在适用 2015 年《民事诉讼法》第 133 条规定的事件时做出的。根据《民法典》第 50 条的规定,合议庭表示,为了为了重定向执行,需要证明滥用人格,其特征是滥用目的或混淆资产。 基于这一认识,部长们一致推翻了第四区联邦地方法院的裁决,该法院得出的结论是,法人实体是团结一致的,并驳回了事件的起因。 在该决定中,该组织应用 IDPJ 允许为被处决经济集团的合作伙伴之一进行辩护,但保留了国家财政部通过应用 CTN 处决同一经济集团的合作伙伴或公司的可能性 - 这提供所谓的重定向并且不需要事先防御。 此案在 STJ 中是史无前例的,涉及一家商业公司的上诉,该公司被纳入同一经济集团的另一家公司的集合中。联盟提议的税务执行价值约为1.08亿雷亚尔。 上诉公司(执行被重定向)要求对 TRF-4 的决定进行审查,要求成立 IDPJ 来提出辩护并能够对忽视行为提出质疑。他声称,仅仅 Whatsapp 号码数据 存在一个经济集团并不会授权改变执行的方向。 TRF-4 驳回了该公司的上诉,并承认其他法人实体在国家财政部推动的执行中负有共同责任,因为这些公司属于同一经济集团。 第一小组指出,如果财政部打算联系最初提交执行的法人实体以外的法人实体,但其名称出现在 CDA 中,或者即使如果行政职务中没有姓名,则税务机关根据 CTN 第 134 条和第 135 条证明其作为第三方的责任。 在发射行为中没有指明法人实体,或者如果《CTN》第 134 条和第 135 条的假设不存在,则责任归属经济集团或属于该经济集团的法人实体将取决于特别呼吁报告员古尔盖尔·德法里亚部长解释说: 据他介绍,CPC/2015第134条规定,无视事件适用于知识过程的所有阶段、判决的履行以及基于法外行政头衔的执行。 然而,根据该部长的说法,在第 134 条第 2 款中,“如果在初次请愿书中要求忽略法人资格,则 CPC 放弃启动事件,在这种情况下,将引用合伙人或法人实体”。 报告员援引法院的判例强调,CTN 第 134 条授权在无法向被清算的商业公司要求税收抵免时将税务执法转向合伙人,而不考虑债务人法人实体的人格,因为立法先前规定了第三方的纳税义务并允许征收税收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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