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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shakhar32 on Apr 16, 2024 3:40:09 GMT -5
尽管直到几个月前还很少有人谈论,但积极登记已成为该国自年以来一直在讨论的现实。经过国民议会多年的进展,年,该系统通过第,号法律积极登记法正式正式化。。 关于这个主题的一个大问题是如果我们自年以来就已经有了积极登记,为什么这个主题现在才在辩论和媒体中获得空间? 这个问题的主要答案正是系统最初设计的方式。根据《正面登记法》的原文,要将人的数据纳入这个信息库,需要每个人明确同意插入,并向数据库声明自己愿意参与正面登记——授权称为选择加入。 借鉴德国主动登记模式,选择加入在巴西市场的现 新西兰电报数据 实中被证明是无效的,在该法律原措辞有效期的八年里,只有%的潜在信贷借款人登记了选择加入在巴西。 鉴于对初始系统的遵守率较低,年月发布了第号补充法,其中除其他变化外,将模式从选择加入更改为选择退出——这意味着现在积极注册是自动完成的,并且那些不想注册的人如果其中包含其数据,则必须请求数据库管理员将其删除。 选择退出模式对消费者的保护是否较差?在从选择加入模式更改为选择退出 模式之前的讨论中,有人担心这一变化会威胁消费者的隐私,因为数据共享不再需要事先批准。 然而,分析法律重新制定中发生的所有方面,很明显,新措辞代表了消费者数据保护的演变。 虽然法律最初的措辞并没有对这些数据的使用做出明确的限制,而只有一个单一的要求,即用于信贷目的实践证明这很难控制,但重新制定后却带来了新的限制。数据的使用和共享,例如只有经过央行流程和批准的管理者才能处理数据根据《银行保密法》,数据库管理者对数据泄露负有民事和刑事责任管理人员需要通知所有人其注册开始,并且只有在沟通天后,他们才能够使用该数据法律规定了两种出售数据的方式第一个是评分格式,第二个是包含详细信息的分析报告格式——这些报告取决于持有者的特殊和具体授权才能出售。 积极注册和 《通用数据保护法》为巴西法律体系带来了处理和使用该国个人数据的主要规则。由于和这两项法律都提供了关于如何使用个人信息的预测,因此还规定了用于信用目的的数据使用问题,这一点很重要,它通过预测数据处理的假设之一来实现这一点这不依赖于用户的事先同意,需要强调的是——出于信用保护目的进行处理。因此,两种立法以和平共存互补的方式共存。 正面登记=更多信息=更多信用供给 正面登记法新措辞带来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有义务提供数据的来源的增加。根据旧文本,只有金融机构有这项义务。现在,电信零售水电燃气公司和其他进行分期付款业务并产生财务风险的公司也需要提供其所签发账单的支付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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